我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享有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但是必须依法行使。
首先,享有强制拆除权的只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和被县以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很多部门联合执法都行)。规划主管部门在没有被责成之前没有强制拆除权。
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的权限仅限于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的违法建筑的拆除权(前置程序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权限只是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或者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力。到此为止,如果要行使强制拆除权,首先必须责令限期拆除,另外必须得到县一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前置程序非常严格)。
该法规定的强制拆除权全部收归了政府所有,为了政府能更方便的行使权力,才作出了上述规定,同时为了保障能方便快捷的依法行使权力,便规定了乡、镇一级的政府所享有的部分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