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婚姻法默许了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进行了适当的保护
今天看到了婚姻法的有关条款,真是了太郁闷了,中国的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居然默许了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进行了适当的保护。相关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发生后,只有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加害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离婚了也不支持)
简单案例如下:
在一个家庭里发生了一次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跑去法院要求施暴者赔偿。法院说,根据上述规定,你们要过就好好过,就不要跑来法院,叫法院为你主持公道,法院是不管你被打这件事的,不过的话,法院再为你主持公道 (理由是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这个时候,被施暴者为了家庭忍气吞声,两人继续过着日子。而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历史又再次上演了。家庭暴力继续着,日子也继续过着,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任何的保障,被打了多次也白打了。终于有一天,受施暴者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与他人同居了。施暴者知道后非常鬼火,再次实施了家庭暴力。受施暴者找到了自己的幸福终于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施暴者给予赔偿。法院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施暴者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施暴者有实施家庭暴力的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你们的赔偿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从上面的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默许了家庭暴力的实施,特别是对出轨者给予适当家庭暴力,婚姻法是允许的,赔偿是没有的。(当然,万事都有个度,打成轻伤,构成刑事犯罪,法律就要制裁了)。